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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司法救助,为困境未成年人点亮希望之灯——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5万元

时间:2024-09-04 16:26: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检察
2024年09月03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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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化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力度,9月2日,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5万元,送去了检察机关的深切关怀和关爱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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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被害人系普通农户、单亲家庭,家中奶奶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由其父亲长期在身边照顾,全家生活仅靠哥哥一人打零工维持,收入微薄,生活困顿。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身心受到极大创伤,无法开展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其监护人现有能力无法承担被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且犯罪嫌疑人也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进一步摸清了未成年人家庭情况,认为该情况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告知其监护人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帮助完成司法救助申请并逐级上报,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顺利将2.5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被害人手中。同时,我院积极践行全面保护理念,联合县妇联等相关部门向被害人发放项目救助金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实现全方位、多元化救助,共同关爱被救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司法救助不仅是我院对被害人家庭的物质帮助,更是对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后续我院仍将持续关注被救助人的生活、精神状况,随时通过走访、电话等途径与被救助人及其监护人保持联系,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巩固司法救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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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阳光下,每一份苦难都不会被遗忘,每一份希望都值得被点亮,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履行检察社会责任,切实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让司法救助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束光,照亮青少年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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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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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马向明

图片:马向明

编辑:杨小梅

审核: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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