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7日在广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官仁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一主线,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扣全县“一线、两路、三带、四廊”发展布局和“五区”奋斗目标,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项工作稳步向前。
一、坚持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始终坚持对党绝对忠诚,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忠诚履职,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一)不断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全院干警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研讨,按照深刻领会“五个牢牢把握”的要求,掀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热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把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焕发出的政治自觉,转化为指导工作的自觉遵循、推动工作的有力举措、落实见效的责任担当。
(二)不断强化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遇到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第一时间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一年来,共请示汇报重要工作34次,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送了2021年度法律监督工作报告,为县委深化依法治理提供决策依据。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落细“三同步”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党在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
(三)努力写好疫情防控“检察答卷”。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坚决扛起检察担当。在疫情防控中,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闻令而动、尽锐出战,先后抽调近70%的干警,深入交通卡点、隔离点、封控乡镇、帮扶村、责任小区、阳性病例转运专班、流调溯源组等参与一线防控工作,全体干部职工踊跃捐款11000余元,为打赢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在全县静态管控期间,各业务部门迅速调整思路和办案模式,通过远程提审、文书线上送达、远程开庭等信息化办案方式,做到了疫情防控“不松懈”,司法办案“不打烊”。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受理此类案件2件2人,提起公诉1件1人,抗诉1件。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涉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特殊时期传播谣言、哄抬物价、诈骗等犯罪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四)倾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不断拓展“枫桥经验”内涵,把“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作为彰显司法温度的重要举措,重点关注并努力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反映的合理诉求。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8人次,办理信访案件9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①1件并发放救助金6万元。用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刑事犯罪案件1件,起诉1人,公益诉讼②案件2件。针对窨井“吃人、伤人”和井盖维修难等问题,及时建议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发出检察建议书6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处。
二、依法能动履职,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始终注重服务发展和安全,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稳步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检察环节各项维稳安保工作落实到位。全力投入平安广河建设,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人,批捕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的犯罪7人,起诉6人;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3件5人,助推建立“全民反诈”意识,守好群众“钱袋子”。严格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要求,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确保除恶务尽。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③,抽调4名业务骨干参与县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累计清收贷款6083万元。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人,提前介入骗取贷款案1件3人,挽回金融损失92万元,对部分涉嫌骗贷、违规放贷责任人经约谈后主动还款。针对金融机关信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对4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二)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与工商联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走访咨询、法治宣传等常态化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刑事犯罪12人,对1名民企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持续开展“千人进万企”活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普法力度,走访民营企业6次,送法进企业2场次,提供法律咨询12余次,帮助民企追回欠款12万元。
(三)全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努力找准检察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主动投身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共抽调干警630余人次,配合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疫情防控、环境整治、“两金”收缴、疫苗接种及扶贫贷款清收工作。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提前介入1件,起诉9人。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④案件18件,帮助农民工追回“辛苦钱”16万元。办理农资打假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3份,为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
(四)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山水林田湖草冰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提前介入1件,自行补充侦查2件,起诉2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督促相关单位补植复绿10余亩,清理河道垃圾15余吨,苫盖露天砂石500余方。
(五)注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⑤,全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前介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件5人,起诉4件4人,发出督促监护令⑥1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不捕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为使普法教育更具生动性、更具说服力,要求全体员额检察官分别担任全县各重点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举办法治进校园25场次、检察开放日1次,覆盖师生3500余人。推动形成共建共管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联合州检察院、县公安局对辖区内宾馆、奶茶店、台球室等经营场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办案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
(六)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理。全力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提前介入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全面推行检察公开听证⑧,建立听证员库,聘任10名听证员。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不捕不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办案活动11件次,开展公开听证4件。积极落实刑事和解⑨政策,对邻里纠纷、偶发矛盾等引发的刑事案件,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矛盾化解等程序后,本着修复良好社会关系的角度,促成和解4件。贯彻能动履职理念,抓源治本、防患未然,针对检察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和制度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件,采纳率100%。
三、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始终坚持宪法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致力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和“捕诉一体”⑩机制优势,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会同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刑事案件数据共享,促进提升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5件72人,批捕34件4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4件146人,起诉77件107人,提前介入13件,自行补充侦查16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不捕11件32人,不起诉10件14人,提起抗诉1件。加强刑事诉讼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3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件,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3人。纠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等违法违规案件3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8人,变更强制措施5人。
(二)努力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突出办案重点,强化精准监督,探索加强民事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监督,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1件1人,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2件;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件,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份。
(三)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坚持“实体程序并重、解决问题为要”,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扎实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英烈保护”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39件,履行诉前程序38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绝大多数的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四)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⑪和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77件100人,确定刑量刑建议54人,适用率83%,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8%,律师参与度100%,同步录音录像率100%。适应简易程序办理案件7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6件。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刑事“案-件比”⑫1:1.05,低于全州平均水平,案件质效显著提升。认真落实院领导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以普通检察官身份办理案件28件。依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⑬,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在平台接收公安推送案件119件,向法院提起公诉55件,网上换押44件,法律援助1件,接收社区矫正4件。
四、打造过硬队伍,筑牢自身高质量发展根基
始终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业务提升、从严管理和基层基础,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一)着力提升专业素养。以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引导支持广大干警参加在职业务提升学习培训、学历教育、司法考试等;充分利用“检答网”、视频培训、业务实训等线上线下培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共组织参加业务培训420余人次。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跟庭评议、业务大练兵等方式,对办理的各类案件从程序、法律适用、文书规范、执行落实等全程跟踪问效、全面逐项评查,既对广大干警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借鉴提高的平台,也使一些问题和瑕疵得到充分暴露并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通过解剖麻雀、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再犯,有力的促进和提升了案件质效。
(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走访人大代表30人次,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5次、案件公开审查6次,将评议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12条,公开法律文书14份,发布原创检察信息83篇,省院采用6篇,州院采用25篇,法制报采用3篇。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党纪党规,坚决执行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严格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⑭,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件,有效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紧盯办案质效、工作纪律等重点内容开展检务督查3次,及时提醒告诫,引导干警讲规矩、守纪律、走正道、扬正气。在县委的关心下,先后对数名同志进行了提拔、进一步使用、轮岗交流等,充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每一步发展、每一个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也离不开县委和州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全院干警,向各位领导、代表、委员及列席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还需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亟需增强;二是落实“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与新时代新要求还不相适应,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差距和不足,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服务大局为根本,继续履行好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守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广河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以更加有力的政治站位,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政治信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主动向县委和上级院汇报检察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案件。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
二是以更加有力的履职,服务好全县工作大局。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根本方向,做到与县委政治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步。紧紧围绕全县“一线、两路、三带、四廊”发展布局和“五区”奋斗目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现常治长效。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主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
三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好群众切身利益。深化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把体现人民至上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加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办案力度,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司法保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以更加有力的担当,保障好法律监督质效。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期盼,建立刚性监督、精准监督体系,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刑事检察中,深化“打击、研判、预防、宣传”四位一体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深入贯彻民法典,把民法典精神落实到各个检察办案环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利。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打造好过硬检察队伍。抓实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业务竞赛、同堂培训、典型选培,培育优秀办案团队和业务骨干。以科学管理为基本抓手,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营造风清气正检察政治生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科技强检为重要支持,务实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
各位代表!战鼓催征再出发,奋楫扬帆争上游。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广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司法救助。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2.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3.“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违法犯罪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有关领导做出了重要批示。
4.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5.“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6.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监护人对子女未及时有效或不当履行监督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7.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应报告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8.检察公开听证。即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促公信的重要举措。
9.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来消除犯罪后果的一种结案方式,主要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轻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案件。
10.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建设,接照案件类型重建刑事办案机构,统一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案-件比。“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比1。
13.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是指由省、州政法委牵头搭建的重要信息化应用系统,全州各政法机关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不替代政法各部门原有业务系统的同时,打破政法各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现存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办案协同、信息交换、信息共享。
14.“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